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1693号
原告河南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鹤壁市兰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0年6月15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男,1947年6月15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原告河南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兰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