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611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鹤壁市兰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鹤壁市兰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鹤壁市兰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鹤壁市兰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鹤壁市兰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鹤壁市兰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