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兰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鹤壁市兰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电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611执679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兰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西电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鹤壁市兰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西电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私下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鹤壁兰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611执6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