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兰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国茂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鹤壁市兰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5544号 原告:河南国茂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孟砦北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7304732P。 法定代表人:***,男,1971年10月27日,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兰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园区通淇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672868195U。 法定代表人:***,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国茂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市兰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4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