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嘉县巽宅镇岭东村民委员会、永嘉县巽宅镇岭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永保字第57号
原告:永嘉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新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巽宅镇岭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嘉县巽宅镇岭东村。
负责人:***,村委会主任。
被告:永嘉县巽宅镇岭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永嘉县巽宅镇岭东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巽宅镇岭东村民委员会、永嘉县巽宅镇岭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嘉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永嘉县巽宅镇岭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巽宅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20×××06)的银行存款2006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永嘉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永嘉县巽宅镇岭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巽宅支行的存款200600元(账号:20×××06)。
本裁定在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