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天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永嘉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嘉县巽宅镇岭东村民委员会、永嘉县巽宅镇岭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初字第701号 原告:永嘉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新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巽宅镇岭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嘉县巽宅镇岭东村。 负责人:麻***,村委会主任。 被告:永嘉县巽宅镇岭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永嘉县巽宅镇岭东村。 负责人:***,社长。 原告永嘉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工程公司)诉被告永嘉县巽宅镇岭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岭东村委会)、永嘉县巽宅镇岭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岭东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顺天工程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作出(2015)温永保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岭东村经济合作社在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巽宅支行的存款200600元。原告顺天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岭东村委会的负责人麻***、被告岭东村经济合作社的负责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天工程公司诉称:2011年12月14日,原告通过招标取得了永嘉县巽宅镇石染溪东岸段整治工程。2011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合同价款为623252元,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剩余5%作为保证金,其余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剩余5%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满12个月后,无质量问题全部结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上述工程的施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发现漏算钢筋134603元,同时需要增加17米挡土墙及桥涵计价53363元,共计187966元,被告同意增加187966元作为合同价款。2014年1月22日,上述永嘉县巽宅镇石染溪东岸段整治工程通过了完工验收。经原、被告对上述工程(结)算造价进行了审定,合同总造价为811218元。现工程竣工验收已超二年,但被告一直未按约支付清工程款,现尚拖欠原告工程款280618元。因此,原、被告发生纠纷。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被告拒不按约支付工程款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支付价款等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岭东村委会、岭东村经济合作社立即支付原告顺天工程公司工程款28061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月22日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书,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中标通知书,以证明永嘉县巽宅镇石染溪东岸段整治工程由原告中标的事实; 3、施工合同协议书、工程变更价款申请表及证明,以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及增加合同价款以及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还拖欠工程款的事实; 4、验收鉴定表,以证明工程在2014年1月22日经被告验收合格的事实; 5、联系单,以证明工程增加的部分。 被告岭东村委会辩称:施工中钢筋量增加是事实,负责人麻***对其他不清楚。 被告岭东村经济合作社辩称:诉争的项目由东岸自然村自负盈亏,我们行政村只是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的。 被告岭东村委会、岭东村经济合作社在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岭东村委会质证意见为:证据1、2无异议;证据3、4、5,负责人麻***当时未担任村主任,对这些不清楚。被告岭东村经济合作社质证意见为:证据1、2、3、4无异议;证据5是由东岸自然村自行负责的,不清楚。对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被告岭东村委会负责人麻***虽未参与工程验收等,但被告岭东村委会已经盖章确认及其村民签字确认并经相关部门认可,因此该些证据中可相互印证,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原告主张的事实,故均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顺天工程公司通过招标承建被告岭东村委会为建设单位的永嘉县巽宅镇石染溪东岸段整治工程。2011年12月26日,原告顺天工程公司和被告岭东村委会签订了《永嘉县巽宅镇石染溪东岸段整治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载明:“……工程施工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新建防洪堤260米……)、安全管理设施及相关临时工程施工。上述施工内容具体的以施工图以及已标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本合同为总价承包合同,签约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陆拾贰万叁仟贰佰伍拾叁元整(¥623253元)……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工期为120日历天……进度款支付方式:按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月进度工程量的60%支付,35%在完工验收后30日内支付,剩余5%在竣工验收保修期满后支付……每月按进度支付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造价60%(须扣回预付工程款),待通过完工验收,提交归档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工程结算价款以审计,财政或审计审定的价款为准,经定案后支付合同的95%,5%作为保证金,其余一次性付清工程,剩余5%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12个月后,无质量问题全部结清……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工程完工验收后1年……”。2013年11月10日,由业主单位被告岭东村委会及永嘉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巽宅水利管理所盖章确认的工程变更签证申请单和工程变更价款审批表载明:“……变更项目名称:新增17m挡墙……下浮后费用为31584元……设计单位意见:应扣涵洞两侧2m,实增15m,费用28549元……”、“……变更项目名称:新增过水涵洞……下浮后费用为25128元……设计单位意见:盖板单价470元/立方米,实际增加费用24814元……”;2013年11月12日,由业主单位被告岭东村委会及永嘉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巽宅水利管理所盖章确认的工程变更签证申请单和工程变更价款审批表载明:“……变更项目名称:钢筋制安工程量……本工程建筑清单中钢筋制安工程量为6.5t,按施工图纸施工钢筋量为26.14t,……钢筋工程量补差19.65t……下浮后费用为134603元……设计单位意见:同意……”。由被告岭东村委会盖章确认的永嘉县巽宅镇石染溪东岸自然村段整治工程验收鉴定表载明:“验收地点:东岸村委办公楼,验收时间:2014年1月22日……开工工期2012.3.1,完工日期2013.9.1……验收项目名称:永嘉县巽宅镇石染溪东岸自然村段整治工程,验收内容、范围:防洪堤主体工程及附属单位工程……施工单位申报结算价81.1218万元……验收结论:本工程自开工建设以来,在建设、设计、施工等有关参建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工程质量合格,资料基本齐全,验收小组认为该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同意通过完工验收”;被告岭东村委会在上述工程验收单位代表签字表、完工验收小组成员签字表上亦盖章确认(其中村委会主体麻***由他人代签),并由永嘉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巽宅水利管理所等相关部门人员签字确认。2015年1月12日,被告岭东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今有本村东岸段整治工程,由永嘉县顺天水电水利工程公司建造,投标总价合同是623252元,增加工程量187966元,工程结算价811218元,由于资金不够,现预付423000元整,特此证明”。原告顺天工程公司认可已收到被告岭东村委会支付的工程款为540600元(包括***个人借款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顺天工程公司施工完成的防洪堤等工程已交付使用,并已经竣工验收,故被告岭东村委会应支付工程款。关于工程款的数额,虽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623252元,但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均确认工程量中新增15m挡墙、新增过水涵洞及钢筋工程量补差19.64T共计187966元,且被告岭东村委会亦未提交证据证实经审计等相关部门确认其他结算价款,故被告岭东村委会应按照验收时确认的总造价811218元(623252元+187966元)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扣除原告认可的已支付的540600元,其仍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70618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岭东村委会最迟应在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后12个月(约为2015年1月22日)结清所有工程款,故被告至今未予支付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起算时间不合理,结合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本院酌情予以调整,其中230057.1元(811218元×95%-540600元)从2014年2月22日起算,40560.9元(811218元×5%)从2015年1月22日。被告岭东村经济合作社从事系管理集体资产,并实际上支付工程款,故原告顺天工程公司请求被告岭东村委会、岭东村经济合作社共同承担支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嘉县巽宅镇岭东村民委员会、永嘉县巽宅镇岭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嘉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06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230057.1元从2014年2月22日起算、40560.9元从2015年1月22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永嘉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负有付款义务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诉讼保全费1923元,合计4678元,由原告永嘉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永嘉县巽宅镇岭东村民委员会、永嘉县巽宅镇岭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46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