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24财保106号
申请人:***,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申请人:永嘉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新桥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永嘉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永嘉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永嘉县鹤盛镇黄坑村民委员会的工程款17489元进行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嘉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永嘉县黄坑村民委员会的工程款17489元,保全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9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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