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天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24民初6830号 原告:***,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永嘉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新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8443982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永嘉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无 书记员***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