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润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新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5民初193号
原告:新疆润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新城街道晶水社区健康南路**晶水路电力小区**高层****。
法定代表人:陈贵才,公司法人代表。
被告:新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新和县红光路**iv>
法定代表人:吴庆平,该局局长。
被告: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新和县解放路以**iv>
法定代表人:程小北,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润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润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润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谅解,并且被告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原告新疆润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润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34元,减半收取计331.17元,由新疆润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新  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