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和县金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25民初1652号
原告: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和县解放路南5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北,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和县金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和县乌喀路以南(和田西路)。    
法定代表人:浦洁,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和县金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案件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36.18元,减半收取计3,268.09元,由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江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