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渝03行终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南府路(原计生服务站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678919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6992617568。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工伤认定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工伤认定科科员。 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9行初1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原审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准许的情形,因此,对于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