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6651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世福,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南府路(原计生服务站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6789190F。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文以与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74元(原告***已预交173.37元),减半收取173.3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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