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宝霸石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5125号  
原告:重庆市宝霸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肖坝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616005404。
法定代表人:李勇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坨镇南府路(原计生服务站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6789190F。
法定代表人:吴江林,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宝霸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宝霸石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宝霸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石朝晶
人民陪审员    王益平
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丽琳 
                书  记  员    谢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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