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4518号
原告:**分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上塘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99296641N。
法定代表人:邹开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均,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南府路(原计生服务站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6789190F。
法定代表人:吴江林,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分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分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分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石朝晶
人民陪审员 王益平
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丽琳
书 记 员 谢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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