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财保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燕召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0ANT9G。
经营者:王召,男,汉族,1983年5月25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代理人:曹鑫,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南府路(原计生服务站办公室)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6789190F。
法定代表人:吴江林。
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燕召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渝0107执保3241号执行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8243.09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燕召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经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双方已自行和解,未向本院提起诉讼。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8243.09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荣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