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3行终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南府路(原计生服务站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6789190F。
法定代表人吴江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应妮,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6992617568。
法定代表人蒋丰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显贵,工伤认定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郑伟红,工伤认定科科员。
原审第三人耿品全,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耿品全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9行初1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原审第三人耿品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准许的情形,因此,对于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江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晓琪
审判员 喻伦泰
审判员 简元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