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9民终2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宿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克苏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宿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4)新2901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于202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温宿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4)新2901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6.3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