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至县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保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721执保43号 申请人: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查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玉龙路与洞庭湖路交口文华阁4幢19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孙疃镇孙疃村。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冻结二被申请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股权、基金、股票等其他财产或提存其债权等应得收益。并自愿以其自有财产皖R23227牌混凝土泵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安徽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被申请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股权、基金、股票等其他财产或提存其债权等应得收益。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皖R23227牌混凝土泵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