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初4278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
被告:北京绿冠生态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相伯,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绿冠生态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杨阳
审判员 高磊
审判员 蒙镭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