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冠生态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绿冠生态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10218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蒋俊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洪伟,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绿冠生态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楼4520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相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慧,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润公司)与被告北京绿冠生态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绿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朗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洪伟、绿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慧、王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朗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绿冠公司向朗润公司支付货款264 311.6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10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赔偿保全证据公证费25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5日,朗润公司与绿冠公司签署了《钢木结构供货合同》(下称“《供货合同》”),约定由朗润公司承包广华新城617地块园林景观工程,朗润公司主要负责木平台、木栈道、台阶、坐凳、廊架、自行车棚等施工图纸范围内除建筑装饰以外的所有钢木结构并负责安装服务,约定供货日期为2016年11月15日至甲方工程竣工,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939 942元。进场后,朗润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实际开始供货。双方对付款周期的约定为:无预付款,绿冠公司按月支付朗润公司上月完成供货量对应货款的70%,绿冠公司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朗润公司结算价款的95%。朗润公司在甲方付款前开具合法足额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朗润公司在2017年8月22日供货完成,绿冠公司以出据完成工程量确认单及结算表,结算总价为844 311.67元。但绿冠公司直至今日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导致逾期货款己达人民币264 311.67元,前述款项经双方多次协商,绿冠公司均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绿冠公司辩称:2019年初,朗润公司负责的钢木结构出现裂缝、掉漆等严重质量问题。绿冠公司在2019年4月25日、8月15日收到保利物业公司的工作联系函,提出整改意见。并于4月29日、9月6日向朗润公司邮寄了维修通知。然而朗润公司至今未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钢木结构进行维修,且原本应由朗润公司承办的“两个自行车棚及木台和座椅”未施工。根据合同约定,朗润公司未按合同质量标准完成需马上返工,相关费用由朗润公司承担,未按施工进度完成工作,需按合同总额支付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因此,不同意朗润公司的诉讼请求。

绿冠公司反诉诉称:请求判令朗润公司向绿冠公司以939 942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至维修完毕之日的违约金;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实际损失20万元。基于以上答辩的理由,我方提出反诉诉求。

朗润公司反诉辩称:对方所提出的维修是在我公司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后才发出的,且接到通知后我公司进行了维修。维修前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12月28日竣工,整体交工,且业主已实际入住。绿冠公司提及的自行车棚及木凳座椅未施工,当时我公司已将木料送至现场后,因现场有很多设备井和变压器、障碍物等,无法安装,并不具备施工条件,无法安装,故该项工程甩项,且双方结算单上我公司并未将此列为结算项。因此,不同意绿冠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朗润公司作为乙方与绿冠公司作为甲方签有《钢木结构供货合同》,双方约定:乙方负责为甲方在广华新城居住区617项目园林景观工程的木平台、木栈道、台阶、坐凳、廊架、自行车棚等施工图纸内除建筑装饰以外的所有钢木结构并负责安装服务。供货期限为2016年11月15日至甲方工程竣工。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达到北京市园林行业相应的质量标准及甲方约定的相关标准,上述标准不一致时按最高标准执行。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对已完成项目验收,对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无条件整改,并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经两次以上返工或更改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和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撤离现场,并赔偿甲方损失;乙方供货完毕,应向甲方提交竣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后及时对乙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予以签字确认。但甲方与业主间的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质保期贰年,自甲方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款的5%,工程竣工24个月届满、乙方妥善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甲方在30日内支付质保金。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质保责任,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关费用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超出质保金不足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合同暂定总价:¥939 942 元整,最终以实际发生量为准。甲方按月支付乙方上月完成供货量对应货款的70%:甲方于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开具合法足额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单位及收款账户名称均应与乙方名称一致),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责任。2017年8月22日,双方对朗润公司实际施工的项目进行了确认,绿冠公司的工作人员韩xx在双方的确认单上签字。

朗润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决算表,该结算表上确认实际应付工程款为844 311.67元,已支付工程款48万元,未付工程款364 311.67元。绿冠公司对该决算表的真实性认可,但称在决算后又向朗润公司支付了10万元。朗润公司认可共收到绿冠公司工程款58万元。该决算表上,绿冠公司亦由韩xx签字确认。

绿冠公司指认朗润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并向本院提交了保利物业工作联系单两张、EMS邮单及网上邮单追踪信息。其中2019年4月25日的工作联系单中,涉案工程的物业管理单位保利物业广华新城服务中心提出涉案工程项目的园林木制品工程存在如下问题:1、三区所有廊架、木平台、木制坐凳等木制品进行刷漆保养;2、木制品局部开裂应及时进行修复维护。保利物业广华新城服务中心要求绿冠公司在5月1日前维修整改完成后通知物业服务中心进行复验。2019年8月15日,保利物业广华新城服务中心涉案工程项目的园林木制品工程存在如下问题:1、园林座椅存在裂缝、补漆未维修情况,共计78处;2、园区廊架木制品损坏,刷漆不匀。同时该联系单中,还确定以下项目存在问题:3、园区6处廊架贴已出现生锈迹象,需对该处区域进行铁艺制品的除锈刷漆工作;4、5#楼前塑胶跑道损坏,需彻底修复,破损面积约为467平米。保利物业广华新城服务中心要求绿冠公司进行维修整改完毕后通知保利物业广华新城服务中心进行复验。朗润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表示在接到绿冠公司的通知后,其组织了人员在2019年5月3日、6日、8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维修;并在维修完毕后,打电话通知绿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相伯被拒接电话后,以短信的方式告知了董相伯维修的情况。绿冠公司称事后听说朗润公司在2019年5月初到过现场维修,朗润公司在维修后没有通知绿冠公司及保利物业广华新城服务中心,保利物业广华新城服务中心亦不认可工程维修完毕。

朗润公司称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为证明其观点,朗润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北京市住建委官网打印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该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12月28日验收。2、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在2019年3月4日作出的(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199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2019年2月28日,公证人员到涉案工程所在小区对朗润公司施工的内容进行了现场拍摄,并将现场的状况照片刻录成光盘存留。绿冠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称公证是在其通知朗润公司维修之前所做,朗润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且根据建委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该工程的质保期应计算至2020年12月28日。

另,绿冠公司提出其只收到朗润公司开具的74万元的发票,尚有2019年9月8日的88 800元和15 511.67元的发票未收到。朗润公司自述已将全部发票通过邮寄方式交给绿冠公司,但并未提供证据;故朗润公司表示如确未开票,其愿意另为绿冠公司开具上述两张发票。

绿冠公司称朗润公司尚有两个自行车棚及木台和座椅未施工,朗润公司认可未施工。双方均认可系因两个自行车棚及木台和座椅的施工地点尚有其他公司需先施工的工程未完成,故朗润公司无法施工。决算表亦显示,双方的决算并未计算两个自行车棚及木台和座椅的工程款。

绿冠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公共部位及公用设备设施验收/接管记录表》及移交清单,称绿冠公司就朗润公司所做工程应在2019年9月1日前与保利物业广华新城服务中心进行交接。后因工程质量、天气等原因,绿冠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与保利物业广华新城服务中心进行了广华新城居住区617地块职工住宅项目园林景观工程的验收、交接。该表中记录:根据《广华新城居住区617地块职工住宅项目园林景观工程》的施工合同约定,该工程的养护期为两年,即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目前该工程养护期结束。经过物业公司、责任单位的现场查验,包括对园林苗木、地被植物、灌木等绿植的现场清点和长势的查验,现已具备被接管工作。因天气原因并考虑到工程质量的情况,经双方协商在2019年冬季停止园区露天项目的维修工作,待2020年3月至5月达到施工条件时开展以下工作内容:1、继续对2号楼南侧运动场进行翻修工作。2、继续对木质廊架、座椅、木平台刷油保养工作。3、重新对园区照明电缆线增加高压绝缘胶布包裹,将绝缘值维修正常,防止漏电跳闸。4、对园区照明灯具锈蚀及灯罩损坏部位进行保养更换。5、对十号楼和十三号楼相应自行车棚的建设工作。6、开展合同内约定的园区导向标识牌安装和园区树牌的安装工作。7、对10#灌溉主管道进行补水维修。

绿冠公司另提交了其在2020年6月17日与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的工程验收单、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2020年8月31日开具的证明、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其法定代表人董相伯个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开具的银行账户的明细单、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2020年1月6日、2020年6月17日开具的缴费人为绿冠公司企业管理服务*服务费的发票四张(每张面额为5万元)。其中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证明称: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绿冠公司开具的发票用于因绿冠公司所承办的广华新城617地块职工住宅建设园林景观工程廊架钢结构及防腐木等部分园建多次提出整改需求仍未达到合格标准,故对于绿冠公司进行的整改费用所开具的缴款发票。据此,绿冠公司要求朗润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朗润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绿冠公司则称在交接清单中除朗润公司所做项目之外其他项目均已在2020年6月17日前已经全部维修完毕,故上述20万元为因朗润公司未尽到维修义务而向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交纳的质保金。

再,绿冠公司认可在2019年5月,广华新城617地块职工住宅项目已实际入住。

以上事实有《钢木结构供货合同》、617园林景观工程朗润已做部分清单、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决算表、工作联系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页版工程竣工备案信息、EMS邮单、《公共部位及公用设备设施验收/接管记录表》及移交清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朗润公司与绿冠公司签订的合同虽为《钢木结构供货合同》,但双方在石景山法院审理过程中,均明确本案实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朗润公司为包工包料进行施工,故该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双方提供的北京市住建委官网打印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该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12月28日验收,据此可以认定该工程已实际竣工验收。绿冠公司应按合同
“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绿冠公司称朗润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交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且朗润公司所施工的项目为露天的钢木结构,根据钢木的物理、化学属性,上述项目在露天情况下难以避免工作联系单及公共部位及公用设备设施验收/接管记录表中所提及的木制品开裂、脱漆,钢结构锈蚀的情形;根据被告的自认,涉案工程所在小区于2019年5月已实际入住。故对于绿冠公司提出的朗润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绿冠公司除应向朗润公司支付工程款,还应向朗润公司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具体给付时间及方式本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判处。

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12月28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款的5%,工程竣工24个月届满、朗润公司妥善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绿冠公司在30日内支付质保金。现质保期尚未届满,朗润公司无权要求绿冠公司支付质保金。朗润公司所主张的公证费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绿冠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绿冠生态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二十二万二千零九十六元零九分。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绿冠生态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二十二万二千零九十六元零九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期间的利息。

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绿冠生态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二十二万二千零九十六元零九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绿冠生态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绿冠生态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反诉费2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绿冠生态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海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