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521民初2568号 原告:**,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宁夏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我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受理。开庭前,原告**、第三人宁夏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第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第三人宁夏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