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521民初2568号
原告:**,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宁夏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我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受理。开庭前,原告**、第三人宁夏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第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第三人宁夏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