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

某某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民初2508号 原告:***,女,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女),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零陵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167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和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即停止在原告***住宅前近距离违法架设22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已经架设的设施予以拆除、迁改;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6日,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向原告***下达《永州市零陵区农村集体土地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批准原告在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接履桥社区大柱口组原告的原有危旧房区域改扩建住房,原告于2019年11月左右建成一座三层楼的住宅。而据被告所言,2018年9月左右,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宗元~***220千伏线路剖进零陵北220千伏线路工程,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具体施工管理单位为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2020年3月,该工程在永州市零陵区××街道××社区段开始施工,被告才得知接履桥社区段220千伏高压线路将从原告的住宅正门前经过。经测量,被告委托的电力设计单位设计的接履桥社区段线路的边导线距离原告新建住宅的外墙水平距离为3.5米,与住宅阳台的门柱水平距离不足2米。原告认为,待建成投用后,将给原告的住宅及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以至于原告迟迟不敢装修入住。原告多次通过各种途径,试图与二被告协商处理,希望其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调整线路走向,但被告不予理会,反而强令施工。原告为维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诉至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原告所有的房屋与被告所有的电力设施(均为不动产)形成相邻关系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双方的不动产所在地均为永州市零陵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即由原、被告双方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龙金豆 代理书记员  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