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执29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市安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通化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安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永州市安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通过决议解散,于2021年4月6日向永州市冷水滩市场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注销,该执行主体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1103执29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