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湖南宏帝昌沥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103民初605号
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167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宏帝昌沥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梅湾路479号二幢五单元6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宏帝昌沥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永州供电公司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电费共计78303.3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欠缴电费的违约金493300.91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之后仍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至欠缴电费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12日,原告被告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单(电源/回路)三相交通50**电源,电价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如被告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电费,当年欠费部门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相应的用电,但被告从2014年11月份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电费,到2015年3月底止,共拖欠原告电费累计达78303.35元,在此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调并催交电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不履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法定用电交费义务,违反了《电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影响国家电费的及时回收,扰乱了供用电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秩序。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希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确认原告诉请的事实。
另查明,自2015年3月底起停止对被告进行供电。
以上事实有高压供用电合同,湖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原、被告当庭***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行前,应当使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二、原告永州供电公司与被告宏帝昌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依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供电,被告应按时支付电费。被告从2014年11月份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电费,到2015年3月底止,共拖欠原告电费累计达78303.35元,已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支付电费义务并支付违约金。《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本案合同约定,如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电费,当年欠费部门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付,该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已于2015年3月底停止对被告的供电,视为依法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合同。被告拖欠电费18468元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止的违约金7202元,被告拖欠电费20400元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止的违约金7344元,被告拖欠电费26834元2015年2月至2015年3月止的违约金3220元,2015年3月底被告拖欠电费12600元的违约金756元。在此之后,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合同被告未损害供电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5年4月之后的违约金有违立法目的及公平原则,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宏帝昌沥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电费78303.35元及其违约金18522元;
二、驳回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1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076元,由被告湖南宏帝昌沥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