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执3684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167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市长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双洲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长城酒店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1)湘1103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1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12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11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11月14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信息。
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月6日,本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60743.77元及利息,暂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邓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