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湖南宏帝昌沥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执1837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167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宏帝昌沥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梅湾路479号二幢五单元6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宏帝昌沥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的(2021)湘1103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宏帝昌沥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2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2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2年5月20日,2022年6月22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车辆、证券、理财保险等信息的登记情况;于2022年5月17日分别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和公积金的登记信息;于2022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措施。 本院于2022年6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6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为96825.35元,未执行到任何金额。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