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民终27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167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不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网电力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湖南省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103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受理并裁决,明显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中所诉工资待遇涉及军转干部转业待遇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亦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二、永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超请求裁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三、上诉人已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相关规定核发了被上诉人转业至上诉人处的各项待遇,不存在少发被上诉人工资待遇的情形。1.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是否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相关规定核发了被上诉人转业至上诉人处的各项待遇。2.被上诉人在转业前的职资为525元、衔资为300元、基础工资为230元、军龄工资为20元(合计1075元),该四项工资的80%为860元,依据国发[1995]19号第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就近就高套入上诉人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为上诉人第十岗标准的工资935元,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享受的工资待遇完全符合国家规定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3上诉人是国有企业、执行的是岗位工资制,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对上诉人并不适用。 ***辩称,一、本案是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劳动争议就是因劳动报酬的争议;二、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请从未提出劳动仲裁超请求裁决,且也不存在所谓的超请求裁决,被上诉人的诉请一直是工资待遇的不公平和差别、差额待遇;三、1.***转业时(2022)所发的工资,依据文件是湖南省电力公司《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暂行意见》(湘电公司劳[2001]673),湖南省电力公司违反了该意见第五条;2.国网永州供电公司具有企业、事业双重性质,是执行岗位工资制的单位,也是自定工资标准的单位,更应要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国网电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永劳人仲案字(2022)第001号裁决书,判决原告无需按照国家专业军官安置的相关政策规定,为被告专业安置以来的工资待遇进行复核及补差工作;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一审诉讼过程中,国网电力公司增加一项诉讼请求:撤销永劳人仲案字[2022]第001号裁决书。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名***,1983年11月1日入伍。2002年9月,***自永州军分区转业被安置到永州电业局,永州市电业局又将***安排到其下属单位冷水滩电力局工作。***2022年9月转业时人员类别为:军政后军官;职级档次为:正营职11档;军衔档次为:少校3档;转业时部队月应发工资合计为1628元,其中:职资525元、衔资300元、基础230元、军龄20元,职补260元、生活补贴150元、福利60元、伙补50元、房贴13元、降温20元。 2002年10月至2003年3月,永州电业局冷水电力给予***半年的适应期,执行公司新进人员初期工资待遇中的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适应期工资待遇,月应发工资合计为977元,其中:适应期工资待遇844元、工龄工资60元、物煤贴20元、水电书报26元(该项目和局领导享受同级待遇,比办公室其他同事高2元)、洗理费18元、交通费9元。 2003年4月,***半年的适应期满,永州电业局、冷水滩电力局给***核定的岗位是:县公司办公室党支部干事。国网电力公司提供的2003年4月30日《工资发放表》显示:***的月应发工资合计为1269元,其中:技能工资201元、岗位工资935元、工龄工资60元、物煤贴20元、水电书报26元(该项目和局领导享受同级待遇,比办公室其他同事高2元)、洗理费18元、交通费9元。但***的月应发工资为最低,与月应发工资倒数第二的同事的工资差额为:1294元-1269元=25元;与月应发工资最高的同事的工资差额为:1957元-1269元=688元。***2003年3月24日应发工资为1467元,实发工资1114.58元;4月30日应发工资为1269元,实发工资949.72元;5月23日应发工资为1269元,实发工资743.2元;6月23日应发工资为1958元,实发工资1398.76元。该工资表为冷水滩电力局领导、局办公室统管人员(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司机、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的工资表。 2012年,***调入国网电力公司市级公司安全监察部,在国网电力公司市级公司工作至今。2020年以来,***多次向国网电力公司、中共永州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要求国网电力公司全面复核其工资待遇并进行工资补差。***向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永劳人仲案字[2022]第001号裁决书,国网电力公司对该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本案双方因工资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原告关于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意见,不予采信。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从国网电力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来看,在原告公司领导和办公室统管人员当中,***的每月的应发工资数额均处于靠后位置,与上述国家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不相符,存在一定的差额。国网电力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转业军官安置的相关政策规定,为***转业安置以来的工资待遇进行复核及补差工作。故对原告国网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驳回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被告***转业安置以来的工资待遇进行复核及补差工作[自2003年1月起,按照被告***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系军队转业干部,其诉求的核心问题是国网电力公司对其安置是否落实了军转安置政策及安置后有关级别待遇的问题。关于军转安置政策及安置后有关级别待遇的问题已经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2001年1月19日)文件作出了规定,***应当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解决其诉求。故其关于对军转安置政策的执行的诉求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永劳人仲案字[2022]第001号裁决书仲裁裁决事项不属劳动仲裁范围,国网电力公司以***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103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退还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第三条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