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滦民初字第1396号
原告:***,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
被告:承德市弘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承德市。
组织机构代码证:56485643-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德市弘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
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