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14民初138号
原告:云南皇亨经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阳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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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旭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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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云南皇亨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亨公司)诉被告云南旭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昱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因本案法律适用明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云南皇亨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旭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皇亨经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皇亨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旭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5元,由原告云南皇亨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