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1民初1322号
原告:**1。
被告:鄂尔多斯市诚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
被告:太原诚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
被告:姚某,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樊某,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
被告苗某,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1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诚泰建设有限公司、太原诚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姚某、**2、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1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76元,由原告**1承担。
审 判 长 林 芳
审 判 员 张秀娟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康靖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