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民申6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伊通河西岸交通厅河畔小区商铺B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再审申请人长春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民终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长春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春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希洋
审判员*丽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