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黄埔大桥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森特莱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执174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珠江黄埔大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三路17号自编五栋3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森特莱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金山村金市路金馨街十八巷2号1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珠江黄埔大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森特莱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978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裁决义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231.77元。除此之外,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工商备案登记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其开办及经营状况,但该址并没有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6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执17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