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3民初1104号
原告:***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由原告***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