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3民初1127号 原告:***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新寨店镇易谷产业现代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9元,由原告***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