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3民初1127号
原告:***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新寨店镇易谷产业现代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9元,由原告***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