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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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3民初2488号
原告:***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新寨店镇易谷现代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68700140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53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1元,由***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