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33执1234号
申请执行人:***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新寨店镇易谷现代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赵县人民法院(2021)冀0133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该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1.5998万元;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4176.98元,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211821.02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