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2民初486号
原告:***,男,1973年5月6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
被告:汝州市水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望嵩中路25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三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53号场地4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
被告:***,女,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汝州市水利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三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汝州市水利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三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负担。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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