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8民初15587号之一
原告:海南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澄江广场A栋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6MA5TX8E2X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华联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大道金地首座B区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31439791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华联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海南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海南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华联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55.19元,减半收取计3177.6元,由原告海南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