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623民初989号
原告:***,男,仡佬族,1964年9月20日生,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被告:***,男,仡佬族,1970年4月4日生,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被告:贵州先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佛顶山北路37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先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