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425执8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夏祥昇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5MA75WJY74C。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执行人: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712702668D。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镇原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7MA74PU7650。
负责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祥昇商贸有限公司依据(2023)宁0425民初7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镇原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镇原县分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前全部偿还完毕。宁夏祥昇商贸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425执81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期间自和解协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