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02民初1063号
原告: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委托代理人:***,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自原告处多领的工程款等费用共计255258.23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由原告委托被告实施“秦州区2017撤并建制村通村公路小寨至何赵村共4.083公里硬化路”工程。截止2018年4月2日,原告分期付给被告工程款共计947746元,但被告未完成约定的工程。经天水市秦州区交通局与甘肃省新建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核算,被告仅实施了796950.15元的工程量,而将原告多付的150795.85元未予返还,剩余工程由原告自行施工完成,且原告垫付了应由被告支付的与其所实施工程量对应的各项税费共计104462.38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实际是由***借用原告名义承揽后转包给被告的,故本案原告并非适格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