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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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02财保31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28日,住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1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君城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112。
法定代表人:***。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座XX栋XX单元XX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君城建设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陕0902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在陕西君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到期工程款25500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应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陕西君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到期工程款255000元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179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