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7民终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2022)新2723民初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