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平坝大地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115执恢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乾图中心广场B栋2单元9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6502018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平坝大地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白云镇镇府2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130884180X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苗族,1961年2月6日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在执行人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平坝大地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黔0115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贵州平坝大地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款项368940.43元。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一、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平坝大地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联安受理后,申请人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贵州平坝大地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合议后于2018年7月8日将第三人***、***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三、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6月27日、9月11日、8月13日、9月14日、9月13日、10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平坝大地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平坝大地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 四、立案后本院将本院所查询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告知后,申请人于2018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当日作出调查令。 五、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6月27日、9月11日、8月13日、9月14日、10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等,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平坝大地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该类财产。 六、调查令作出后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七、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表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无需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 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贵州平坝大地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贵州平坝大地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贵州平坝大地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经本院约谈,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黔0115执恢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