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赫兹曼电力(广东)有限公司与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7560号 原告:赫兹曼电力(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五沙新悦路20号D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的员工。 被告: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乾图中心广场B栋2单元9层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赫兹曼电力(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以被告将原告所诉货款及违约金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赫兹曼电力(广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62.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赫兹曼电力(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