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3民初7506号 原告: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乾图中心广场B栋2单元9层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1日生,苗族,住贵阳市白云区。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地址为贵阳市云岩区银海元隆二单元18楼2号,经本院核实,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贵阳市白云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双方未约定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故合同履行地为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现原告的住所地位于贵阳市××区,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贵阳市。综上,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与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考虑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移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较为适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