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4民初667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被告: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乾图中心广场B栋2单元9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650201804。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