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4民初667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被告: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乾图中心广场B栋2单元9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650201804。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