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3160号

原告:***,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蒙帅,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传伟,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香茅街五洲新外滩0001栋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0980405874。

法定代表人:肖艳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超,贵州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喻,贵州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阳光科创中心一期A座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50420B。

法定代表人:石连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峰,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震霖,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织金洞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官寨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692730900F。

法定代表人:罗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永国,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湖路89号时光俊园1号楼1单元20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650201804。

法定代表人:曾天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贵俊,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德星公司)、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第五公司)、贵州织金洞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织金洞旅游公司)及第三人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55.56元,减半收取计14,577.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兆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