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驿和泽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津0103执保19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执行董事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津0103民初253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价值233702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