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津0103执保19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执行董事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津0103民初253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价值233702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