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212执155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鑫远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周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42179804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镇五十铺社区前古堆队9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69********。
申请执行人浙江鑫远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浙0212民初148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鑫远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鑫远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5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可用余额,缴纳法院的费用后本案实现债权9979.37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颍上县六十铺镇五十铺村古堆组的房地产,系农村宅基地,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鑫远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浙0212执155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